(2015)栖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6年4月8日生。被告杜某,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不尽责任,不供养家庭,反而在外多次借债无力归还,致使原告常常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始终不同意。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双方按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分割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辩称,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被告的确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让原告背负了很多不该由其背负的东西。被告正在尽力,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点时间,被告会做出结果证明给原告看。被告想努力维持婚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于1995年年底相识相恋,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后原、被告感情均较好。后因被告做生意欠外债较多,双方发生矛盾。近年来因被告对原告的一次次承诺均未兑现,原告对被告渐失去信任、信心,致双方矛盾加深。原、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调解,因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