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世生与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生,东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浙金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世生。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公安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赵剑。郑世生因诉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世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的负责人厉国强及委托代理人赵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郑世生、李国平、胡云强、叶艳虹等在东阳市振兴路与树德路交叉口处的俊东烟酒店内,以扑克牌押“十三道”方式进行赌博。由郑世生坐庄,其他人员进行押注。东阳市公安局接举报后进行了检查,其中,查获散落地面赌资人民币2100元,郑世生妻子任妙仙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3400元。经调查、告知等程序,东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3日对郑世生作出东公行决字〔2014〕2393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拘留十二日、罚款伍佰元,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43400元及共同赌资人民币2100元,其中对其拘留十二日、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43400元及共同赌资人民币2100元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原审法院认为,郑世生于2014年12月23日凌晨在东阳市振兴路与树德路交叉处的俊东烟酒店内,以扑克牌押“十三道”方式坐庄赌博的事实,有共同参与赌博的叶艳虹、李国平、胡云强等人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关于郑世生妻子任妙仙包内携带的现金43400元的性质,根据李国平、胡云强、叶艳虹等人有关看到任妙仙将包内的现金给郑世生用于坐庄、结束后又将钱放回包里等证言,结合东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查时郑世生身上没有携带现金、地面上现金只有2100元等事实,将任妙仙包内携带的43400元认定为赌资,并无不当。综上,郑世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世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世生负担。上诉人郑世生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因郑世生在2014年12月23日参赌而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引起。实际情况是郑世生没有参加赌博,只是与几个朋友在徐旭红经营的烟酒店内喝酒吃夜宵而已。东阳市公安局仅凭几个证人证言,在没有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对郑世生作出行政处罚,严重侵害了郑世生的人身权利及身心健康,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2、东阳市公安局既没有郑世生参赌的现场照片,也没有正常的抓赌过程中需要的任何照片,尤其没有证据证明任妙仙包里的43400元是郑世生的赌资。该43400元人民币是准备拿到郑世生在许昌的工地上用来发工资的,完全不是东阳市公安局所认定的赌资。3、东阳市公安局程序不合法。其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报案人是匿名,接案时间是2014年12月23日01时00分,接报地点是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而在“呈请检查审批表”中却说:2014年12月23日01时30分许,千祥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但是从千祥派出所到东阳城里至少需要一个小时,而千祥派出所不用一点时间。另外,东阳城里有很多派出所,东阳市公安局为何要舍近求远。东阳市公安局对一审相关程序问题的询问均表示拒绝回答,尤其是有关路人厉光的相关问题,说是与本案无关,郑世生无法理解。综上,东阳市公安局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庭审中,郑世生补充陈述:李国平、胡云强、叶艳虹在本案调查笔录中所作的陈述不属实,希望东阳市公安局对李国平、胡云强、叶艳虹三人作补充调查。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辩称:一、郑世生不承认有赌博行为,但其他违法行为人胡云强、李国平、叶艳虹均承认参与赌博,且陈述的赌博方式、单注金额、参赌人员、坐庄人员等细节一致。另综合杨昌兵、李益强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郑世生确有赌博行为。故尽管东阳市公安局没有抓到郑世生赌博现行,但也并非不能作出处罚。二、现场照片虽没有显示在场人员及赌资情况,但案件中其他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不影响案件的处罚。根据胡云强、李国平、叶艳虹的陈述,郑世生的妻子任妙仙送钱到俊东烟酒店后,郑世生从其妻子包内取钱继续参赌,赌博结束后将赌资全部放入其妻子包内。综合全案证据,任妙仙包内的钱确系郑世生用于赌博,故将其作为赌资收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千祥派出所与吴宁派出所都属东阳市公安局辖区,举报人直接向千祥派出所举报,本案由千祥派出所办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厉光系作为本案见证人,其身份信息已附卷。针对郑世生的补充陈述,东阳市公安局认为李国平、胡云强、叶艳虹与郑世生是否有矛盾无法查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东阳市公安局具有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在接到有人赌博的举报后,对位于东阳市区振兴路与树德路交叉路口的赌博现场俊东烟酒店进行检查,并将涉嫌赌博的郑世生等人口头传唤至千祥派出所接受调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郑世生虽否认其有参赌的行为,但根据在场人员叶艳虹、胡云强、李国平、杨昌兵等人所作的陈述,均指证郑世生有坐庄参赌的行为,且所作的陈述过程完整、细节清晰,内容相互之间可以印证。同时,叶艳虹、胡云强、李国平均指证郑世生妻子任妙仙包里的现金用于过赌博,在郑世生参赌的过程中,任妙仙有取钱和放钱的行为。东阳市公安局据此并结合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郑世生存在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及涉案个人赌资为43400元并无不当。东阳市公安局在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及履行了立案、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对郑世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程序和量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郑世生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鉴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世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英明审 判 员 张旭良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2015)浙金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