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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强××与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390号原告强××。被告甄××。本院受理原告强××与被告甄××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向原告了解情况,发现被告现下落不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自2001年底至今一直在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昆璞里13-311-314住房内居住。因此,此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询,原告表示同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