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刚诉被告凤爱民、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钢,凤爱民,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蒋钢,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凤爱民,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县看守所。被告: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马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刚诉被告凤爱民、盘锦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实际施工人是周勇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蒋钢承担。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