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玉梅与袁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梅,袁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赵玉梅,女,汉族,1955年7月20日出生。被告袁文霞,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原告赵玉梅诉被告袁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玉梅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