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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先琴与李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琴,李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杨先琴,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芳平,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琴与被执行人李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芳平与申请执行人杨先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淇滨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芳平与申请执行人杨先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