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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韦某甲,男,2005年3月12日出生,毛南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韦某乙,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19-11,组织机构代码56788926-9。法定代表人:黄义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某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