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梅常军与李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常军,李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梅常军。被执行人:李长忠。关于申请执行人梅常军与被执行人李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梅常军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长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9781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