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启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