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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启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