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邓俊勇与肖运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俊勇,肖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邓俊勇,居民,男,1989年生,壮族,居民,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肖运德,男,1965生,汉族,居民,现住柳城县大埔镇.本院在执行邓俊勇申请执行肖运德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柳城民一初字笫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径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运德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查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柳城民一初字笫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同时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明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