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勇与秦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勇,秦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光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委托代理人:秦位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贺晓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勇因与被上诉人秦光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吴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上诉人吴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