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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雅萍与唐汉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079号原告周雅萍。被告唐汉清。原告周雅萍与被告唐汉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雅萍,被告唐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雅萍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非法搭建阳光房,该违章建筑白天太阳晒时特别刺眼,原告只能拉上窗帘,下雨天雨滴声特别大,原告晚上无法入眠,楼上掉弃的垃圾也无法清理,且该违章建筑高度严重超标,大件衣物无法晾晒,还存在安全隐患。期间原告多次向居委会、物业反映都不能解决此违章建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非法搭建的阳光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唐汉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4年10月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购买时天井内就有防盗设施,被告仅在原有的防盗网下重新安装了一层防盗网,并铺设了塑料片,且非全封闭的,被告安装的防盗网高度都在被告的内墙之内,丝毫未占用原告的内墙。原告房屋也安装了防盗窗,楼上乱扔垃圾,甚至有瓦片,如果没有塑料片,被告的安全就没有保障,原告称无法晾晒大件衣物及太阳光刺眼问题也不存在。此外,被告天井外即是小区车库,小偷可轻而易举翻墙入室,如被告不搭建防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装修房屋时考虑到装修声音对二楼有影响,就购买礼物给原告,后原告将礼物退回,开始不断地跑居委会、物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原告房屋的窗户及南阳台安装有不锈钢防盗窗。被告房屋的天井内原搭建有镂空的防盗网,被告购买该房屋后于2014年12月在原有防盗网下又搭建了一层镂空的不锈钢防盗网,并在其新搭建的防盗网顶部铺设长约3.2米、宽约2.1米的透明塑料板,该顶部距原告南阳台窗沿下方约为1.4米。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防盗窗等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安全,遂于2015年4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告提供的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本院至现场所作的勘验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且是相互协作关系,相邻各方应当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相互关心、照顾,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被告安装防盗网本是出于保障自己家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考虑,并无不可,虽然原告亦安装有防盗窗,但被告安装的防盗网顶部加盖有透明塑料板且该顶部与原告南阳台窗沿下方仅约1.4米,加之被告在新搭建防盗网时保留了原防盗网,两层防盗网的结构使防盗设施更加坚固,不仅给他人攀爬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也对原告的晾晒造成不便,垃圾亦不易清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内的防盗网(包括加盖的塑料板顶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唐汉清负担,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应当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