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贾立师与吕照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师,吕照广,王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贾立师,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照广,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晓霞(系被告吕照广之妻),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贾立师与被告吕照广、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共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照广、王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立师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分别在2003年和2006年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原告当场将现金交付给两��告,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追偿未果。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2、涉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吕照广、王晓霞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都从商河镇中学内退后去青岛港做物流生意,因资金紧张借了叔兄弟贾立师的钱。后来还了贾立师8万元,其中3万元有银行的存根为证,另外5万元只在自己借贷的记事本上有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提供。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贾立师与被告吕照广系叔伯兄弟,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常年自己做生意,2003年两被告从商河县原商河镇中学内退后,去青岛港做物流生意,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3年12月25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借代(贷)条今借贾立师(思)现金拾万元整,时间是1-2年还清,每月按单��0.6%元。吕照广王晓霞2003、12、25、”。2006年2月25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当日原告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借条今借贾立师(思)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吕照广(贾立庆),王晓霞2006、2月25日”。2005年10月21日,被告王晓霞通过山东农村合作银行向贾立师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3万元。另查明,被告吕照广系原告贾立师的叔伯哥哥;借条中贾立(思)系笔误,原告告知两被告后在借条上予以更正;原告认可两被告已通过山东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3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两张、两被告户籍证明信;两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身份证复印件、山东农村合作银行取款回单、存款回单及结算业务缴费单;本院办案人员与被告王晓霞的手机短信交流内容打印件两页及庭��记录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分两次向其借款15万元,有借条两张、两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被告王晓霞发至办案人员手机上的关于借贷的记事本记录彩信图片打印件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真实有效,扣除原告认可的两被告已通过山东农村合作银行原告账户偿还借款3万元,借款余额1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两被告答辩状中主张,另外偿还原告5万元只在自己借贷的记事本上有记录的问题,因原告当庭予以否认,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对两被告该主张,本院无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照广、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立师借款本金12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立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贾立师承担330元,被告吕照广、王晓霞承1320元,因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应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源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