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洪彪与海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彪,海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张洪彪,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海明亮,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彪诉被告海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彪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张洪彪承担。审判员 马青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