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茹官金、宁成梅与茹官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宁某某,茹某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茹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宁某某,女,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光虎,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某一,男,生于1949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原告茹某某、宁某某诉被告茹某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茹某某、宁某某以经政府部门调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茹某某、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某某、宁某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张 升人民陪审员 金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