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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茹官金、宁成梅与茹官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宁某某,茹某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茹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宁某某,女,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光虎,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某一,男,生于1949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原告茹某某、宁某某诉被告茹某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茹某某、宁某某以经政府部门调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茹某某、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某某、宁某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张 升人民陪审员  金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