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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凯龙酒店家俱有限公司与宝应宝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凯龙酒店家俱有限公司,宝应宝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00号原告江阴市凯龙酒店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柱茂,凯龙公司总经理。被告宝应宝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车站南路1号(淮江大道荷香盛世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寿春,宝鼎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凯龙公司与被告宝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宝鼎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凯龙公司诉称,2014年9月21日,凯龙公司与宝鼎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凯龙公司为宝鼎公司定作酒店家俱,因宝鼎公司尚欠213260元未支付,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宝鼎公司支付价款等。宝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为申请仲裁,本案应驳回凯龙公司对宝鼎公司的起诉或将案件移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凯龙公司与宝鼎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凯龙公司为宝鼎公司定作酒店家俱,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宝鼎公司尚有价款未支付,凯龙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宝鼎公司支付价款等。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双方未在合同中书面约定项目所在地,该管辖约定不明,管辖约定条款无效,因凯龙公司向本院起诉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凯龙公司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宝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宝应宝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宝应宝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