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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8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