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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引哲与刘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引哲,刘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许引哲,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刘海林,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申请人许引哲诉被执行人刘海林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引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海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林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海林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海林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