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汪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汪相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桂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相寿,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江县惠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慧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