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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贺贤、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贤,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274-2号申请执行人刘贺贤,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瑞兴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下属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捌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扣划到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