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民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士磊与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泉,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华法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肖振泉,男,汉族。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蕊。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振泉与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241.4元。本院认为,经查,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本案应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就本案争议,原告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振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