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尹春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尹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怡华路交口康华里15号楼底商101-1、201-1。负责人车德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春福,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尹春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做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春福应履行给付欠款31106.12元及相应罚息、复利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将尹春福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