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超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兴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超,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兴汉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沈文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大厦1栋1单元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张高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兴汉店,住所地:汉台区兴汉路。负责人张高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超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兴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沈文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沈文超负担。审 判 长 晏 旭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蔡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姝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