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海龙,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海龙的存款3941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