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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道永债权凭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道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张道永(张连永),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杰与张道永债权凭证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道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法债证执字第3号债权凭证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