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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家芝、赵萍等与吕良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芝,赵萍,赵家学,赵家东,吕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赵家芝,女,生于1956年10月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赵萍,女生于1964年10月2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赵家学,男,生于1970年9月2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赵家东,男,生于1975年7月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吕良超,男,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家芝、赵萍、赵家学、赵家东与被执行人吕良超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家芝、赵萍、赵家学、赵家东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海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