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昆与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昆,浠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高昆,男,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院长。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诉讼代理人:汪精明,该局纪委书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高昆不服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昆负担。审 判 长 张向明审 判 员 闵 敢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