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昆与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昆,浠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高昆,男,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院长。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诉讼代理人:汪精明,该局纪委书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高昆不服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昆负担。审 判 长  张向明审 判 员  闵 敢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