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49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李永雄,黄丽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李永雄,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57。被执行人:黄丽宜,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022。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雄、黄丽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雄、黄丽宜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雄、黄丽宜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