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连平与纪印华、纪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印华,张连平,纪洪娟,邯郸市士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平。原审被告纪洪娟。原审被告邯郸市士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纪印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纪印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31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纪印华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尽管户籍登记住所为邯郸市邯山区西胡同1号楼2单元3号,但上诉人实际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8号居住生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连平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本案一审中有三个被告,其中被告纪洪娟的住所地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西胡同1号楼2单元3号,故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纪印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