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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卞修改与金德尧、金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修改,金德尧,金星,金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卞修改,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金德尧,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星,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光丽,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91号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7744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