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卞修改与金德尧、金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修改,金德尧,金星,金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卞修改,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金德尧,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星,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光丽,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91号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7744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