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宏俊与湖北远大高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宏俊,湖北远大高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06-1号申请执行人田宏俊。被执行人湖北远大高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劳人仲裁字(2014)1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劳人仲裁字(2014)10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