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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李某、郭某乙、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郭某甲,女,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4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某乙,女,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某丙,男,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李某、郭某乙、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