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李某、郭某乙、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郭某甲,女,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4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某乙,女,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某丙,男,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李某、郭某乙、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