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尹日与莫小红,深圳市世豪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莫XX,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尹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宋X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XX,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被告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刘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尹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