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许某,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喜欢赌博,对原告不关心,家中一切开支全由原告解决,没有生活费,没有责任心,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许某未予答辩。依据原告的举证以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同居生活。2010年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月4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1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虽然婚姻存续时间不长,但是婚前同居生活两年,彼此相互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双方均无大的过错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对彼此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