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李春淼、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李某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被执行人李某X,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款予以冻结,此款由海伦市人民法院分期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