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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苏占勇,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光亮,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苏保强,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东越,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光亮、苏占勇、苏保强、吴东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被执行人向本院汇报财产,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