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照红与余再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照红,余再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32号原告段照红,男,出生于1972年2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再生,男,出生于1965年4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照红诉被告余再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4元,由原告段照红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富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