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徐宗良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徐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54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王巍,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伟忠,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宗良,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宁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徐宗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沪松证执行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徐宗良偿还截止至2015年2月25日借款本金1,601,862.97元,利息956.30元、罚息62,733.56元,及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公证费5,1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宗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宗良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1-层的房屋,并依法对该房屋予以评估、拍卖,但一时难以变现;除此,本院经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本院对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予以处置变现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宗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