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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绍文,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03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绍文,被上诉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霍玉霞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钞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