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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雅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