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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吉群利干燥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吉群利干燥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献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文捷。被告安吉群利干燥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群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群利干燥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撤申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群利干燥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6元,由原告杭州嘉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