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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丽水市春城锁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丽水市春城锁业有限公司,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君。被执行人丽水市春城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军。被执行人浙江瑞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锋。被执行人刘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刘丽君(姚志伟,系刘丽君丈夫)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641号的商业用房一间。2015年6月16日,买受人洪亮(公民身份证号码:)以9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丽君(姚志伟,系刘丽君丈夫)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641号的商业用房一间(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74号,丽国用(2007)第327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洪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洪亮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卢建青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