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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磊与郭文东、尹传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郭文东,尹传合,尹素娜,盛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费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赵磊,居民。被告郭文东,居民。被告尹传合,居民。被告尹素娜,居民。被告盛广新,居民。原告赵磊与被告郭文东、尹传合、尹素娜、盛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磊、被告郭文东、尹素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传合、盛广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郭文东辩称,借款属实,但资金困难,临时无力偿还。被告尹素娜辩称,担保属实,但无能力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尹传合、盛广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郭文东由被告尹传合、尹素娜、盛广新担保向原告赵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付至今,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等证据认定的,以上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文东向原告赵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郭文东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传合、尹素娜、盛广新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尹传合、尹素娜、盛广新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传合、尹素娜、盛广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文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子团审 判 员  常 亮人民陪审员  刘彦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丰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