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贺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