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京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京波,迟永先,臧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04号申请人臧京���,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迟永先,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臧美英,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臧京波、迟永先、臧美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臧京波、迟永先、臧美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臧化江(曾用名臧华江、藏华江)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西臧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乡字第15-20043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25450043号】,由甲方臧京波继承,归甲方臧京波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