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臣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臣,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张臣。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臣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臣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42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对其法人包瑞瑜拘留十五天。2015年5月21日双方和解并由担保人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2015年5月21日本院对包瑞瑜提前解除拘留。因双方和解,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申请执行人张臣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