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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文新与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新,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新,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住所地:泾源县东平北路。法定代表人马义成,该管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马文新与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914353元,并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472元,执行费1154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150000元,剩余782369元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7823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志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满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