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国枝与贺细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枝,贺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枝。被执行人贺细伦。申请执行人李国枝与被执行人贺细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枝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并于同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贺细伦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国枝支付人民币7026.26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细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