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占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占长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慧云,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占长志,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占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智军、王慧云,被告占长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所属新关信用社借款3万元用于购车,至期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利率为10.8﹪,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原告将30000元出借给了被告占长志,被告占长志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占长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信用联社为支持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占长志的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2、《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利息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信用联社向被告占长志借款,至2015年6月17日还下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息19874.16元,共49874.16元的事实。针对信用联社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无异议。被告占长志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因家庭困��,母亲患泥沙性结石,妻子也患癌症于2014年6月18日去世,欠了很多账,我现在也在想办法积极还款。被告占长志就其辩解主张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信用联社提交的证据,被告占长志经质证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信用联社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占长志2011年5月10日,立据向原告所属新关信用社借款30000元用于购车,到期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利率为10.8﹪,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现被告占长志下欠原告信用联社本金30000元及息19874.16元,共49874.16元,被告占长志至今未偿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用联社已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占长志应依约支付利息。占长志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占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至2015年6月17日止的利息19874.16元,合计49874.16元;并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0.8‰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如被告占长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诉讼保全费518元,合计1041元,由被告占长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昭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业楚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