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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至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因其友犯杀人罪受牵连入狱,当时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刘某刚满三岁,原告靠收取房租及打工的微薄收入,独自抚养孩子。除家用以外,还给予公婆赡养费,以及被告在狱中的开支。原告独自抚养孩子至现在,孩子已十五岁,狱中被告多次逼迫原告离婚。如今,公婆都已病故,儿子刘某也已读初中,除孩子不能生活自理外,我已无牵挂,故此,同意被告的离婚要求,但念及孩子未成年,原告愿意抚养孩子至被告出狱为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判归被告,原告抚养婚生子至被告出狱为止。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被告尊重孩子的意见,被告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家人给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刘某,现读初中二年级。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刘某向本庭表示现在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待被告出狱后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河南省新乡消防机械厂)服刑。原、被告双方持有的结婚证上原告王某某的名字登记为“王慧敏”,原、被告称系登记笔误。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现在服刑期间,婚生子刘某由原告带领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由原告王某某带领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亚蕾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